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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邯鄲市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安排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邯政辦字〔2018〕13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對口有關單位,市政府有關部門,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邯鄲市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安排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邯鄲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邯鄲市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安排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用足用好有限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切實增強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調控和引導作用,以土地資源高質量配置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原國土資源部令第66號)、《河北省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冀國土資發〔2018〕1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是指省每年度分配下達我市的自主統籌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不包括定向和專項下達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第三條 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安排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總量管控原則,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安排使用須報經市政府同意,并嚴格執行總量管控,不得擅自突破市級下達指標規模。
(二)堅持突出重點原則,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省、市重點項目用地,統籌安排重大社會民生和基礎設施項目用地,一般項目通過存量挖潛解決。
(三)堅持集約高效原則,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安排與重點項目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容積率等節約集約用地標準相匹配,并與補充耕地、土地供應、閑置地處置、違法占地管控等重點工作相掛鉤,嚴格考核獎懲,促進集約高效利用土地。
(四)堅持科學有序原則,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實行年初預分、年中調整、年末調劑分配模式。年初提前預分部分指標,年中省正式下達指標后再據實調整,年末將未用的指標收回調劑使用,提高報批率、征地率、供應率。
第四條 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安排分重點項目指標、縣級統籌指標、基礎設施用地指標和市留機動指標四部分。重點項目指標占總量的35%,縣級統籌指標占40%,基礎設施用地指標占15%,市留機動指標占10%。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國土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規劃、建設等部門建立重點項目用地會商制度,依據項目的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容積率以及產業類型、對經濟轉型貢獻度等標準,對省、市重點項目用地進行審核評分和分檔排序,分門別類擬定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安排分解方案,按程序報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國土資源局下達各縣(市、區)執行。
第六條 重點項目指標主要保障省重點項目,原則上按項目當年每新增投資1億元安排20畝(即投資強度500萬元/畝)的標準配置指標,總用地不超過100畝的一次性全部安排。前期項目根據進展統籌安排。
指標下達后,相關縣(市、區)在1個月內完成報批,3個月內完成供地,爭取省獎勵返還指標滾動安排使用,足額保障年度開工建設需求。逾期未完成報批或供地的,不予安排下期用地指標。
第七條 縣級統籌指標由各縣(市、區)自主安排使用。按照“基數+項目”的方式,依據各縣(市、區)上年度固定資產投資占比分解測算面積為基數,并以當年市重點項目數量按一定標準給予獎補,綜合分解測算下達。
指標下達后,各縣(市、區)要按照“保重點、保開工、保當期”的原則,及時制定具體對接安排方案,統籌安排重點建設項目用地時序。其中,中心城區涉及到的5個區(叢臺區、復興區、邯山區、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以便及時納入主城區批次用地報國務院批準,并于9月底前全部完成報批和供地,確保項目早開工、早建設。
根據各縣(市、區)補充耕地、土地供應、違法占地管控等工作情況,對未完成階段性補充耕地任務的,暫停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報批;未完成年度任務的,扣減縣級統籌指標的20%。對年初違法占地初始比例超過15%的,暫停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報批;整改期內未完成任務的,扣減縣級統籌指標的10%??蹨p的指標用于成效顯著縣(市、區)的獎勵。對未按規定時間完成報批或供地,以及造成土地閑置的,到期收回或相應扣減20%的指標,納入市留機動指標調劑使用。
第八條 基礎設施指標重點安排市旅發大會定額獎勵、主城區市本級投資項目、市級儲備用地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安排的其他項目用地。
第九條 市留機動指標用于市級重點關注的產業項目、重大基礎設施和民生公益項目,由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或市政府相關部門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意見,參照重點項目指標安排原則和標準擬定方案,報經市政府同意后下達相關縣(市、區)和市政府相關部門執行。從每年6月份開始每兩個月安排一次,用完為止。已下達的各類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未按要求使用完畢的,不得申請市留機動指標。
第十條 根據自然資源部、省國土資源廳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的有關規定,省級以上審批、核準、備案的交通、水利等獨立選址項目,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申請使用國家或省級預留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