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數:28512019-02-25 09:05:17 來源: 河北安居企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邯鄲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的意見
邯政規〔2019〕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理順行政執法監管處罰體制,加強對全市房地產銷售行為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的有效監管,整頓規范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主體責任和部門職責
根據執法重心下移和城市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的政策要求,進一步理順房地產執法監管和處罰體制,明確規范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的主體責任和相關部門的職能。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對本轄區房地產銷售行為和房地產中介機構承擔監管主體責任,責成轄區相關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及行政執法工作,并按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牽頭組織開展全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活動,對各縣(市、區)房產交易執法監管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并負責處理叢臺區、復興區和邯山區范圍內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款交至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和不按規定及時進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的違規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對未取得土地《不動產權證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銷售房屋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查處,以及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捏造散布市場政策變化謠言,引起社會恐慌氣氛行為的查處。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加強商品住房價格日常巡查,對商品住房的預(銷)售價格進行指導。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房地產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違法發布房地產廣告和虛假宣傳行為加強監管。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自行發布的墻體、圍擋、傳單等違法廣告進行依法取締。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對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開發企業和銷售中介機構進行查處和懲戒。
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邯鄲市中心支行、通信發展辦等單位按各自職能履行好相應的監管職責。
二、建立網格化監管體系
在叢臺區、復興區、邯山區和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立網格化監管體系,充分發揮各轄區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基層職能作用,建立縱向監管體系,并與市政府相關部門橫向監管體系相結合,形成網格化全方位的監管機制,深入推進商品房違法銷售和房地產中介機構違規行為的聯防聯控,綜合治理。
上述各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房地產項目銷售、房地產中介機構的日常監管,實行兩級分包責任制。建立房地產項目、房地產中介機構的領導分包和日常監管臺賬。同時建立巡查值守制度,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建立24小時值守制度,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強日常監管,分包房地產項目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的分包領導和具體責任人發現違規行為或隱患應第一時間制止并留存證據,由轄區政府住建部門責令整改,應當行政處罰的,由轄區政府城管執法部門立案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及時反饋轄區住建部門和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
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叢臺區、復興區、邯山區和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監管工作的督導,其他縣(市、區)也可參照網格化監管模式,根據本轄區房地產市場具體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管。
三、強化房地產銷售全過程嚴管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將本轄區國有土地上所有用于銷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列入監管范圍,從取得土地《不動產權證書》開始,對房地產項目的商品房銷售實行全程監管,積極采取向企業宣講政策、約談負責人、張貼不準提前預售的預警通知書、公示守法經營承諾書等措施進行違規銷售行為的預防。
對未取得土地或規劃手續就開始違法銷售的項目,轄區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后應及時報告轄區公安部門,涉嫌刑事違法的由轄區公安部門立案查處,對企業負責人采取強制措施,加大打擊力度,從源頭上對違規企業進行有效震懾。
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設立銷售場所(含咨詢中心、接待中心、城市展廳等)的,由轄區政府住建部門或城管執法部門予以關閉;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銷售場所,由轄區政府(管委會)城管執法部門予以依法查封或拆除。
對已取得土地和規劃手續,尚未取得預售許可手續提前違規銷售的項目,轄區政府(管委會)要以“零容忍”的態度加大打擊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轄區政府住建部門要通過責令整改、約談企業負責人、列入黑名單、公開曝光等方式嚴肅處理,城管執法部門要嚴格執法、鐵腕治違,依法依規對違法行為嚴厲處罰、提高違法成本,杜絕提前違規銷售,營造合法銷售的市場氛圍。
對部分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在售房地產項目,轄區政府住建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日常巡查,及時制止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樓棟進行宣傳展示的違法行為。
對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行政審批機關應及時將相關審批信息在網上公示,由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組織本轄區住建、城管執法、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發展改革等部門對項目開盤日進行聯合監控,通過金融部門技術手段等方式,對項目銷售賬目進行調查取證。發現有預售許可日之前入賬的,按違規銷售當場嚴肅處理。對不予配合的企業,由轄區公安部門采取強制措施。
四、加大聯合懲戒力度
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其下屬相關部門要協同配合、互通信息,主動作為、高效執法,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事項及線索應及時轉交有權處理部門,不得以各種理由知情不報、有案不接。各級執法部門要加強執法銜接和配合,對房地產交易中發現的各類違法行為要依法糾正,情節嚴重的,頂格裁量、嚴厲處罰。
各縣(市、區)城管執法部門對不符合銷售條件收取或變相收取預定款性質費用的,處以最高3萬元罰款;對擅自預售商品房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最高處以已收取預付款1%的罰款;對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房地產中介機構,處以最高3萬元罰款。
市、縣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在報紙、電臺、電視臺、網絡、戶外等媒體違法發布房地產廣告的,處以最高3萬元罰款;對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經營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最高1萬元罰款;對發布虛假房地產廣告,以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的,最高處以廣告費用五倍罰款或100萬元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處以廣告費用十倍罰款或200萬元罰款。
市、縣兩級價格違法主管部門對未按規定實行商品房明碼標價、一房一價的,沒收違法所得并最高處以5000元罰款;構成價格欺詐的,最高處以50萬元罰款;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的,沒收違法所得并最高處以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
市、縣兩級發展改革、建設、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行政審批、城管執法部門要加快建立房地產行業信用體系,將違法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列入“黑名單”,對房地產企業在土地出讓、辦理資質及各類審批手續上予以限制,并會同公安、法院等機關,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有效震懾。
五、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的市房地產市場監管領導小組,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稅務、行政審批、地方金融監管、公安、法院和叢臺區、復興區、邯山區政府及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局為召集部門,各成員單位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各成員單位匯報監管工作情況,協調聯合執法等相關事項,研究解決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問題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方法措施。如遇有特殊或重大情況,可隨時召開。建立月報制度,各成員單位每月報告一次工作落實情況,聯席會議辦公室匯總后報市房地產市場監管領導小組。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也要建立相應的房地產市場聯席會議制度,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
六、加強商品房透明銷售網絡平臺建設
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要開發利用好商品房透明銷售網,充分發揮其網絡平臺的信息發布和監督管理作用,擴大合法銷售樓盤的公示范圍,細化公示內容,房源信息精確到每一套。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許可證核發后,應第一時間把項目情況推送到商品房透明銷售網的樓盤表上,實行一房一價銷售;加強對商品房透明銷售網的實時監管,及時更新項目銷售情況,引導購房群眾購買合法合規樓盤,同時加大對違規銷售企業的公示和曝光力度;設立誠信檔案量分制管理板塊,通過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制度,讓百姓可清晰辨識守信合法企業和失信不良企業;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和各縣(市、區)住建部門及各售樓場所都須設立商品房透明銷售網絡平臺客戶端,方便群眾明白選房。
七、強化監督執紀問責
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其下屬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實履行好行業監管職責。對未及時發現違法銷售行為產生不良后果的,對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分包人員約談問責;對查處不力、不及時移交或無故不受理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問責,并倒查相對應轄區政府(管委會)和市政府相關部門的領導責任;對在監管工作中不受理群眾舉報投訴、不及時移交違法線索、不及時制止違規行為,對違規行為避重就輕、隨意減輕處罰或不記入“黑名單”的監管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對房地產市場秩序管理混亂的縣(市、區),要啟動對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主要領導及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的問責機制。
八、加強輿論宣傳引導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加大對違法違規銷售行為的曝光力度,加強對違法違規銷售行為處罰結果的跟蹤報道,形成警示和震懾作用。加強對媒體宣傳房地產項目的管理,邯鄲日報、邯鄲晚報、邯鄲電視臺、邯鄲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應予以支持,杜絕為“五證不全”的房地產項目做商業廣告,同時加強對各類自媒體公眾號違法宣傳房地產項目的監管,積極宣傳引導房地產企業合法經營,提醒廣大購房者購買“五證齊全”的商品房,營造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社會氛圍,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依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